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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流窜偷车,偷一辆卖一辆

4男子犯盗窃罪分获有期徒刑10年半到6年半不等
  本报讯 有一伙人租了轿车,开车在海南各地流窜,发现目标车辆便立即盗走出售,前后共计“出手”8次。经法院审理,4名被告犯盗窃罪均获刑。记者 刘柯娜

  租车流窜作案,偷8辆车销赃分赃

  201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驾驶一辆租赁的卡罗拉轿车,从海口市到琼中盗窃他人车辆。两人驾驶轿车到达琼中县城后,发现王某甲的一辆蓝色柳特神力牌货车停在琼中消防中队对面的加油站附近路边,于是将该车盗走后出售,得赃款7000元。

  2017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驾驶租赁的卡罗拉轿车从海口市到陵水盗窃他人车辆。两人驾驶轿车到达陵水县城后,发现黄某甲的一辆乘龙牌中型自卸货车停在路边,将该车盗走后出售给周某,两人平分所得赃款2万元。该车现已追回并发还给黄某甲,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82940元。

  2017年12月13日、19日、21日、24日、27日,黄某某、黄某福、李某昆以及朱某童(另案处理)连续“出手”行窃5次,以同样方式盗走5辆机动车。被盗车辆包括3辆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2辆惠利牌拖拉机。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福、李某昆以及朱某童驾驶租赁的商务车从海口市到保亭盗窃他人车辆。四人驾驶商务车到达保亭后,发现蔡某的一辆乘龙牌中型自卸货车停在凤凰路旁一停车场内,于是四人将该车盗走,后通过吴某某将该车出售,得赃款14000元。

  4男子领10年半到6年半不等刑罚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福、李某昆、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410895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福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2344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昆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20655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899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帮助销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100475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在盗窃罪中,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福、李某昆、吴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实施盗窃过程中,虽分工不同但互相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照各自实施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福、李某昆、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上自愿认罪,属坦白,且部分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宣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福、李某昆、吴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黄某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李某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福、李某昆、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四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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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犯盗窃罪分获有期徒刑10年半到6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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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借病屡次拒绝传唤到案,被列为网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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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民警判断嫌疑人将再次作案,蹲守医院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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