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 以申请单位的实收资本作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核定标准: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每增加1000万元,享有增加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申领的指标总额度不超过5个。
● 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5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或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 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 属于院校、医院的申请单位,享有3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 全球行业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排名10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设计、广告、会展、咨询、检测认证等国际知名第三方服务机构,享有2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
● 经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新设立企业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