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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校园贷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网友:校园贷失信学生可豁免?

最高法:绝非案件不再执行

  近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对此,一些网友产生疑问:“为何在校生成被执行人可以不纳入失信名单?这是在豁免校园贷的还款义务吗?”“‘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是否会放纵学生的借贷行为?”对此,记者采访了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人民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是两项不同的制度,纳入失信名单是比限制消费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因为纳入失信之后,不仅要限制消费,还包括在征信系统记录、在担任特定职务以及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等多种惩戒措施,因此,在适用该两项制度时有要把握轻重层次。

  对于校园贷执行案件的在校学生,首先是一般不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但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对于确实没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行为的,依照关于限制消费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以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特别要指出的是,“一般不采取”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比如,若有证据证明在校生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有高消费行为的,应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也绝不等同于案件不再执行。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仅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中的一类惩戒措施,除此之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责令报告财产、搜查、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多种执行措施。因此,对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绝不会停下脚步,而会继续依法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推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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