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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之争

女子 19年前支付2.8万买下,我和女儿在里面住了16年,房子是我们的! 房主 我没卖过,房子至今仍在我名下,购房协议上的签名和手印不是我的
王女士说,她和女儿在这套40多平的房子里住了16年
  本报讯 从定安来海口打工的王女士,原本居住在府城北官新村一套建筑面积为40.39平方米的商品房里。“那套房是2001年买的,我和房主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购房款。此后,我和家人在该房居住了16年,一直到2016年海口市红城湖片区棚户区改造,我女儿与政府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王女士说,2016年10月,陈某突然跑来跟她争房产,称自己才是这套房屋的主人。为了争夺房屋所有权,陈某和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王女士母女对簿公堂,提请行政和民事诉讼。一套房产竟冒出两名房主,这其中究竟有何隐情?谁才是房屋真正的主人?记者 廖自如 文/图

  女子

  “钱付了房产证也拿到了,房主迟迟不过户”

  王女士1998年离婚后,从定安来到海口打工。“2001年4月24日上午,我和海口的陈某谈妥了位于原琼山市府城镇北官新村商品房1栋105房的房产交易,陈某以3万元的价格,将建筑面积为40.39平方米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我。当时,我和陈某谈好先给2.8万元,剩下的2000元等完成过户手续后再给,然后我当场将一张有2.81万元存款的银行存折交给陈某,并把密码告诉他,让他自己去取钱。”王女士说,陈某也当场将该房的房产证交给了她,房产证编号为“琼山房权证府城私字第9800143号”,并约好过几天一起去过户。

  “在那之后过了好几天,都不见陈某主动联系我。于是我就给他打电话,想催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结果一直没打通。”王女士说,2001年5月7日,她到海口五公祠附近的一家银行网点柜台查询,“柜员说,我那本存折里的钱,已于2001年4月26日被人取走了。”

  听到这番话,王女士马上赶去陈某家,“我问他,既然存折里的钱你已经取出来了,房产证也给我了,为何迟迟不过户?他回答‘你放心,我会找你过户的’。”

  “2001年5月8日下午3点左右,陈某来到海口府城商业街我上班的店里,拿出一纸购房协议书叫我签名,并写了购房收据给我,在上面签上了他的名。当时也在现场的叶女士和陈先生可以为我作证。他说等搬家后再过户。”王女士告诉记者,在那之后,陈某并没有主动联系她,她多次打电话催促,对方都说没有时间或者不在海南。

  “房屋被征收后,我们突然接到法院传唤,才知自己成了被告人”

  “从我买下那套房至2016年房子被征收,16年来我和女儿一直住在里面,期间没有人干涉过。同时,有物业公司、北官社区居委会及邻居可以作证,我一直居住在那里,直到我女儿与政府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让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2016年10月,她们突然接到法院传唤,“陈某说他才是这套房屋的主人,要求撤销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与我女儿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还把琼山区征收局和我们母女俩告上了法庭。”

  王女士向记者出示了陈某提交给琼山区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会的申请书和陈某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申请书和诉讼材料显示,1998年3月9日,陈某拿到了当时琼山市颁发的琼山府城镇北官新村商品房1栋105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编号为“琼山房权证府城私字第9800143号”,建筑面积为40.39平方米。陈某主张该套房屋至今仍登记在其名下,他才是这套房屋的主人。

  男子

  母女俩拿作废房产证跟政府签协议,冒领补偿款

  申请书和诉讼材料还显示,2002年5月,因房产证遗失,陈某向原琼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补办了房产证,编号为“琼山市房权证府城私字第04725号”,且已于2001年9月12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原房产证作废声明。陈某称,王女士给的那本银行存折里的2.8万元存款,是他代签领取的,这笔钱不属于购房款,是双方存在经济款项的往来。

  2015年,海口市政府对红城湖片区棚户区进行改造,这套涉事房产也在征收范围内。陈某认为,王女士和她女儿,拿作废的房产证和一份不是他签名、按手印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与政府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冒领了他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

  2016年10月,陈某向海口市琼山区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该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给予征收,遭到拒绝。2017年4月,他又先后向法院提请行政和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与王女士女儿颜某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确认王女士持有不是他签名的、关于转让府城镇北官新村商品房1栋105房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不成立。

  琼山区征收局

  对涉案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认定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

  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认为,涉案房屋1998年取得房产证,房产证编号为“琼山房权证府城私字第9800143号”,建筑面积为40.39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人为陈某;2001年5月8日,陈某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转让金人民币3万元;从该房屋转让之日到征收时止,涉案房屋一直由王女士母女居住使用,期间陈某没有对该涉案房屋提出过权属异议和侵权之诉。后来,涉案房屋的户主变更为王女士女儿颜某。

  2017年10月,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对陈某的诉求作行政答辩意见:琼山区征收局对涉案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认定事实清楚,征收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王女士和女儿颜某主张,在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调查过程中,琼山区北官社区北官居民小组、北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国兴街道办事处三方都确认颜某是房产证编号为“琼山房权证府城私字第9800143号”的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人;琼山区征收局与颜某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合计269987元,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王女士母女认为,她们提供的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陈某主张涉案房屋的使有权与常理相悖,动机可疑,恳请法院驳回陈某的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

  卖方的签名和手印不是屋主本人所写所按,房屋转让协议书不成立

  2018年10月19日,经司法鉴定,2001年5月8日陈某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上陈某的签名和手印,不是陈某所写、所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房至今仍登记在陈某名下,2002年5月,陈某以原房产证遗失为由,向原琼山市房管局申请补发了房产证,原房产证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王女士持有的“琼山房权证府城私字第9800143号”房产证,已被房管部门声明作废,不再具有房屋产权的效力。

  2019年12月20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和民事判决书,撤销原海口市琼山区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委员会(现更名为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与王女士女儿颜某签订的《海口市红城湖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确认被告王女士持有的“甲方落款处为陈某,乙方落款处为王某”关于转让北官新村商品房105号房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不成立。

  后 记

  女子:万万没想到自己拿到的是一张作废的房产证

  3月28日,记者来到海口府城北官社区,这套涉事房产所在的这栋5层楼里依然住着人,而周围已是一片废墟。据现场一名符姓男子介绍,这栋楼房一共有60户,目前仍有26户没有签协议,“王女士母女俩住在105房有16年了,左邻右舍都知道。”

  “2001年9月9日,陈某趁我不备,从我上班的店里盗走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收据。我和女儿住在这套房子里16年,这绝对是事实。当初陈某迟迟不过户,我想着反正房产证原件在我手里,没想到竟是作废的房产证!”王女士表示,她不服一审判决,已决定上诉并报警。

  究竟谁才是这套房子真正的主人?对事情的进展情况,本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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