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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宴上醉酒身亡 同伴被判不必担责

广州天河区法院:死者在无他人积极劝酒的情况下,肆意放任自身饮酒,应对死亡后果负主责

  如果一人在聚会中意外醉酒身亡,同行的饮友们是否都要担责?答案是:不一定。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伴无需负法律责任。

  男子生日宴上醉酒身亡

  2018年12月,小冯过生日,其与小罗、小罗的姐姐小娟及小武夫妇一行5人前往某KTV包房内继续喝酒、唱歌(KTV系H娱乐公司经营)。

  唱歌期间,小罗因不胜酒力,在包房的沙发上睡着了。随后,小冯先行结账离开。次日凌晨,小武夫妇离开并在离开前通知了小娟到KTV包房查看照顾小罗。当时,小娟因未能叫醒和抬动小罗,最终决定将小罗留在包房内继续睡觉。

  其后,KTV工作人员在第一次检查房间时,因未能叫醒小罗便离开房间,当其第二次清理房间时即发现小罗已经身亡。据法医解剖,小罗死因系酒精中毒。

  同伴与经营者被告上法庭

  事后,小罗家属将小冯、小武及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对小罗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7万余元。

  被告小冯、小武辩称,在宴席、唱歌期间,并未对小罗进行劝酒。同时,他们与小武多次联系小罗的亲属小娟,让其到包房照顾、接送小罗回家,已尽到注意照顾义务。

  被告H娱乐公司辩称,作为KTV的经营者,H娱乐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罗在无他人积极劝酒的情况下,肆意放任自身饮酒行为,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其应当自行承担90%的责任;家属小娟当时意识清醒,她将小罗独自留在包房睡觉的处置方式对事件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小娟应对事故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由于原告表示放弃小娟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因而小娟无需赔偿;被告小冯和小武对于小罗醉酒及在KTV死亡的事实已经尽到照顾义务且不存在过错;被告H娱乐公司在检查房间时未能尽到合理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判决被告小冯、小武对小罗的死亡不承担责任,H娱乐公司酌定承担5%的责任,赔偿小罗家属5万余元。

  原告小罗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羊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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