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口准妈妈周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在拍婚纱照当天,她去拍摄基地卫生间上厕所,因里面有积水,怀孕6个月的她不慎闪了腰,出现了先兆流产的症状,于是住院观察了三天。出院后,周女士本以为可以继续拍婚纱照,但店家的态度,让她非常气愤。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记者 吴佳穗
孕妇拍婚纱照闪到腰,出现先兆流产症状
周女士介绍,她的婚期定于11月6日。因为要拍摄婚纱照,她通过朋友介绍,来到了位于海口市蓝天路的金夫人婚纱拍摄店。9月28日,她在金夫人婚纱拍摄店选了一款6888元的私人定制套餐,交了4000元定金,并签订电子合同。之后,该店工作人员便为周女士安排了四套不同服装的拍摄,其中两套拍摄地点在室内,两套在室外。9月30日,周女士在拍摄基地出了意外。
“我曾到店里试穿过衣服,还在微信群内告诉工作人员我是一名孕妇,希望他们多多包涵。”9月30日上午,周女士按约定时间来到拍摄地点。周女士介绍,拍室内婚纱照的地方位于地下室,灯光较暗,拍摄前她去上厕所,发现卫生间内积水较多,且门口没有警示牌,不小心滑了一下,闪到了腰。“当时爱人就坐在门口,听到我的喊叫声后立马冲进来,当时周围没人,爱人大喊‘有没有人来帮忙’后,保洁人员才跑过来,过一会负责拍摄的工作人员也出现了,并拨打120,之后救护车将我送往医院。”
周女士表示,当时救护车将她送往解放军928医院治疗,医生在诊断书上写明其“孕26周+腰部后闪、先兆流产”,但由于周女士孕检的档案在省人民医院,因此便在当天转院。在省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同样写明周女士“先兆流产”。因其属于孕中晚期,因此院方建议住院观察几天。
在住院期间,金夫人婚纱拍摄店的工作人员均积极配合,表示医疗费及护工费会给予赔偿。其间,店方支付了在解放军928医院的诊治费和在省人民医院的住院押金以及救护车费用,剩余费用由周女士垫付。
“店方要求我签订和解协议才能继续拍摄”
“原本以为出院后就可以继续拍摄了,但对方也没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马上要到婚期了,这婚纱照究竟还拍不拍?”周女士介绍,10月2日,她在住院期间曾主动询问接下来拍婚纱照事宜,但店家始终未给一个明确的答复。10月3日,她出院后,店方联系她爱人,沟通后表示10月13日及14日可以帮忙安排拍婚纱照。此外,店方要求他们签订一份拍摄免责协议,协议上写明10月12日拍摄后出现的任何问题均由周女士本人承担。
10月9日,为了确定拍摄计划,周女士与爱人来到店里和工作人员商谈,但店方向她出具了一份和解协议,并表示要签署和解协议后才能进行拍摄。为此,周女士感到十分气愤,便离开了。
“在我提出要继续拍摄婚纱照时,店方工作人员还表示我原来就有先兆流产症状才进行拍摄的,这让我太寒心。”说着,周女士拿出自己在省人民医院就诊的档案,上面均未显示周女士孕期有其他异常。
周女士介绍,她回家后与店方进行沟通,但该店负责人覃女士表示,建议周女士先不要拍婚纱照,可以进行退款。随后覃女士又提出,可以先拍两套室内的照片,后续再做打算。同时,希望周女士签订一份孕妇拍摄知晓书。该知晓书上写明,9月30日海口金夫人婚纱拍摄点在拍摄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已经提前告知周女士拍摄计划、流程安排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根本没人和我说过注意事项,现在就要我签署这份知晓书。”周女士表示,因为店方的态度及一直未积极履行原签订的合同,这让她非常气愤,因此她不打算继续在海口金夫人婚纱拍摄店继续拍摄,并要求店方赔偿3倍定金的损失,即12000元。但店方则认为,他们只能退回定金4000元,赔偿医疗费和护工费共计3000余元。
◎店方回应
愿意退回定金并赔偿医疗费
记者联系了海口金夫人婚纱拍摄店的负责人覃女士,她表示,对周女士的事十分抱歉,她承认因店方原因导致周女士出现意外,他们一直在积极配合解决,“出于周女士身体考虑,我们建议她先别拍摄,但对方坚持要拍摄,工作人员这边一直都是十分配合。”
覃女士表示,周女士目前不愿继续拍摄,公司定了一个初步和解方案,愿意全额退回4000元定金、赔偿周女士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他在医院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
◎部门回应
若双方未达成一致,建议走司法程序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反映问题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与店家沟通,若是双方和解未达成一致,建议周女士走司法程序。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力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严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周女士除医疗费外,还可以主张店家赔偿误工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