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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有妇之夫同居生子后“协议分手”

男方不按照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等被告上法庭,法院支持女方的诉求
  □通讯员 林海宁 记者 吴兴

  本报讯 女子刘梅和已有家室的澄迈籍男子张发相识并同居生下了一个孩子,两人在一起8年后于2012年“协议分手”,两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张发每月给刘梅700元孩子抚养费。同年11月,张发却向刘梅借了1.5万元。在2013年11月,两人再次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张发分期支付“分手费”。由于张发一直未履行约定,忍无可忍的刘梅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澄迈法院审结了原告刘梅诉被告张发合同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据了解,刘梅和有妇之夫张发在2004年6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8月刘梅生下儿子刘某。

  2012年3月,两人签订《双方分手协议书》,约定双方分手各自组建家庭,儿子刘某由刘梅抚养,张发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

  2013年11月,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由张发在2018年11月前,分5次共支付刘梅因身心受到伤害的损失即“分手费”9万元。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张发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至2015年6月,赔偿款至今分文未付,且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刘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刘梅当庭申请撤回要求被告张发支付赔偿款一案的起诉。因被告张发未到庭,其余两案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及偿还借款的诉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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