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湿地保护率达到35%以上,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
《方案》明确,我省将建立湿地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省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其中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
各市县政府要选择一批辖区内尚未建设保护地的国家、省级和市县级重要湿地、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或集中的栖息地以及生态多样性脆弱敏感区域的湿地,通过每年至少增设1个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到2017年底前出台《海南省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到2020年,湿地保护率达到35%以上。
《方案》提出,我省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湿地面积实行总量管控,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480万亩。
同时,要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主要河流水质状况良好,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95%,海洋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60%,水鸟数量不低于55种。
到2020年全省完成湿地修复面积1万亩,湿地资源利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方案》强调,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各市县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到2017年底前制定《海南省湿地保护“十三五”规划》《海南省红树林湿地修复方案》《海南省红树林湿地生态修复技术规程》,开展河流、珊瑚礁、海草床等湿地修复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省完成湿地修复面积1万亩。
《方案》要求,各地要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确定各类湿地的负面清单。
同时,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相关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市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方案》明确,在我省湿地保护修复过程中,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修复原则,降低修复成本;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