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8时许,欧某事先在其居住的龙华区某出租楼6层611房内自制铁丝工具,随后撬开隔壁613的房门,进屋欲盗窃女士内衣。进房后,欧某发现女邻居的丈夫吴某在家,便逃回自己居住的611房。吴某起身追赶欧某,在611房将欧某控制住,将其拉拽到613房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欧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龙华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欧某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 吴兴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