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6年11月某日凌晨,陈某在一烧烤店遇到了与他发生过交通事故纠纷的林某。为了泄愤,陈某叫来了吴某和严某。陈某用菜刀将林某砍伤,经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缓刑。
2016年11月某日凌晨,陈某在某烧烤店见到前不久与其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林某。为了教训林某,陈某打电话叫来了吴某、严某。随后,陈某携带工具与吴某、严某到该烧烤店附近会合。陈某用菜刀将林某砍伤,吴某还用脚踢了林某。经公安司法鉴定,林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事后陈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不久吴某、严某也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案发后,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林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林某85000元医疗费等各种费用,林某对陈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严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依照相关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吴某、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陈某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对陈某从轻处罚。在共同故意伤害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严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三被告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