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五指山市陆续加入以蔡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黑鬼帮”,2001年因蔡某某被砍伤,该帮人员随之解散。2005年,黄某某返回五指山市,重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及番茅村宗族势力,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2010年前后,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相继加入该组织,并陆续吸纳了五指山市一批无业青年、在校和辍学学生,形成以黄某某、梁某某为头目,成员有40余人,骨干成员较为固定、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号称“月亮帮”。
该组织以非法持有的仿制和改装枪支、砍刀等为工具,大肆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利用组织恶名和势力在五指山市新市场一带开设赌场,通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对按摩店、商铺索取“保护费”、替人追债,插手五指山市新市场拆迁工程,非法控制五指山市加气砖市场、吊车市场,非法获取巨额利益,严重扰乱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公诉机关认为,黄某某、梁某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据了解,该案涉及黑社会组织成员多达40余人,涉及违法犯罪事实59起,涉及罪名13个。侦查机关专案组经过长达一年侦查,形成卷宗材料200余本,公诉机关起诉书长达100页。
海南一中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黄某某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其他被告人梁某某等36人分别以上述部分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3年至1年缓刑2年不等,部分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