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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校生伙同他人4次盗便民服务亭

海口秀英区法院: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记者 吴兴 通讯员 林小映

  本报讯 张某是海口某职校的学生。2017年4月的一天,张某看到海口市人民公园公交站旁的便民服务亭内无人看守,便伙同他人盗窃便民服务亭。此后张某数次盗窃,共偷走价值5219.6元的财物。张某等人在龙华区海垦路附近的便民亭再次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7年4月30日,张某与付某(时年15周岁)及2名身份不详的男子一起到海口市人民公园公交站旁宋某经营的便民服务亭,趁该亭无人看守之机,由付某爬上亭子顶部撬开通风口,其他3人在一旁望风,然后一同从亭内盗窃各类零食、饮料、零钱等财物。

  同年5月14日,张某等人又使用相同作案手段在琼山区一处公交站的便民服务亭盗窃各类香烟、槟榔等物,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445.6元;5月18日凌晨,张某等人在龙华区玉沙路某酒店旁孙某经营的便民服务亭盗走各类烟酒、饮料及零钱2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774元。5月24日凌晨5时35分许,张某等人在龙华区海垦路附近的一处便民服务亭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赔偿被害人宋某1000元、孙某2000元,取得被害人宋某、孙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5219.6元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张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2001年4月出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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