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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实施办法

海口户籍居民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一次性补助2000元

  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海南省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要求,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为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作出新的贡献,日前,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海口市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坚决杜绝乱埋乱葬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集中住宅区等可视范围内的各类散墓,应逐步集中迁至公墓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具有海口市户籍的市民,市政府一次性补助2000元。记者 吴兴

  推广火葬,规范土葬

  火葬区新增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后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

  《办法》提出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推广火葬,提高火化率。火葬区死亡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遗体必须火化。党员、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教师严格实行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制度。鼓励和支持土葬区遗体自愿火化。坚决杜绝乱埋乱葬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对沿铁路、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县级和镇级公路两侧,沿河流、水库岸边,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可视范围内的各类散墓,逐步集中迁至公墓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留标记,植树绿化。对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旧坟墓,一律迁入公墓集中安葬。对新增死亡人员,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应当安放在公墓或市殡仪服务机构骨灰楼内,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

  土葬区死亡人口遗体应安葬到公墓内,对暂时没有公墓的镇(村)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不得用钢筋混凝土、花岗岩等石材建造坟墓,推广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实行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

  海口市户籍低保对象等选择火化,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一是扩大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范围。对具有海口市户籍,在市殡仪服务机构实行遗体火化的,可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补贴。补贴项目为: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限主城区范围内,含车辆消毒);2.遗体消毒费;3.遗体存放费(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4.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5.骨灰寄存费(不超过1年)。上列项目的补贴最高限额标准为1640元/具,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

  二是对具有海口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和自行选择火化的土葬区人员,在市殡仪服务机构火化的,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是发放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对具有海口市户籍,火化后实行树葬、花葬、壁葬、草坪葬、海葬等绿色生态、节地葬法的,市政府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此外,《办法》提出强化责任追究。自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凡享受国家殡葬费用补贴的人员,去世后未按规定火葬的,要停止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党员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执行殡葬政策,干扰殡葬改革,搞封建迷信活动、利用丧事借机收敛钱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违反火葬要求偷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殡葬改革不力、火化率下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区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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