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此前报道,2018年4月20日上午,在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9218天后,50岁的刘忠林在吉林省高院拿到了无罪判决。5月23日下午,刘忠林前往吉林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据代理赔偿案件的屈振红律师介绍说,此次刘忠林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针对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吉林省辽源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该院对刘忠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在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认为,原审的错判使自己人生28年不得不在监狱中度过,吉林高院宣告自己无罪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刘忠林要求辽源中院支付其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鉴于其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284.74元标准的三倍,共计支付787万余元。此外,刘忠林认为,原审错判使其背负“杀人犯”之名长达28年,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创伤,至今无法正常与人沟通,后续仍需治疗,因此要求辽源中院支付8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30万元后续治疗费,以及伸冤的部分支出50万元,共计1667万余元。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