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上午,海口龙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亚某旅行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当天下午,三亚某旅行社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带着6.6万元现金来到龙华区法院履行还款义务。
三亚某旅行社与海口某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业务往来,三亚某旅行社拖欠海口某旅行社旅游业务款8.7万余元,2013年9月,三亚某旅行社支付海口某旅行社3.4万余元,尚欠5.2万余元未付。2013年10月,三亚某旅行社向海口某旅行社出具一份《还款计划书》,约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每月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三亚某旅行社出具还款计划后,未按约付款。2017年6月,海口某旅行社将三亚某旅行社诉至龙华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三亚某旅行社向海口某旅行社支付旅游业务欠款5296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三亚某旅行社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