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男子符某自收到海口龙华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带着1000元现金来到龙华区法院立案窗口现场缴纳,该宗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2015年10月3日21时20分许,符某和朋友阿明(化名,另案处理)酒后在海口盐灶一横路某酒吧附近,搭乘“电的”司机陈某驾驶的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2元)前往美兰区福安村。三人途经龙华二横路时,司机陈某被坐在其身后的符某击打而停车,符某向陈某索要人民币50元,陈某不同意,随即遭到符某、阿明的殴打。其间,符某欲将电动车驾离现场,路人温某途经该处,听到陈某呼救后报警,并帮助陈某将电动车钥匙从电动车上拔走,阻止符某劫走电动车。符某等人见抢劫不成便欲逃跑,随后被民警抓获。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2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判决生效后,符某未能如期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案件移送龙华区法院执行局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龙华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符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符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立即带着1000元现金来到龙华区法院立案窗口缴纳罚金,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