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
因债务纠纷,夫妇被责令支付2148万余元
陈某,江西人,大学文化,今年63岁,已退休。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及妻子龚某与邱某珍、陈某清夫妇发生债务纠纷。经海口中院、省高院判决,陈某、龚某夫妇需赔付邱某珍、陈某清夫妇177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2016年7月6日,陈某、龚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6年5月6日,邱某珍、陈某清夫妇向海口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5月12日,海口中院要求陈某、龚某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下发《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邱某珍、陈某清夫妇支付2148万余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88400元。2016年5月16日,陈某、龚某向海口中院提交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在表中明确表示,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经查,被告人陈某与其子陈某拯共有一套房产,并未向法院如实申报。2016年6月14日,海口中院冻结了陈某的养老金账户,保留龚某的养老金账户作为其生活费用。
为逃避执行恶意变更养老金账户
为逃避执行,2016年7月8日,陈某到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变更了其养老金账户,并将个人养老金发放到新账户内供自己个人花销。由于陈某恶意变更养老金账户,海口中院要求陈某缴纳8万元罚款。2017年9月4日,海口中院作出《执行告知书》,再次要求陈某缴纳罚款,履行债务,并告知其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7年9月13日,陈某收到海口中院的《执行告知书》后,未向法院缴纳罚款,也未履行判决,并在同年10月1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同年10月11日,陈某来到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欲再次变更其养老金账户,但因被列为法院强制执行人员未能成功变更。
法院: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3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3月1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5月14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龙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8月21日,龙华区检察院向龙华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华区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