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21日,省检察院一分院依法提起诉讼的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开庭审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8月,省检察院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自2005年起,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区东侧围墙外的8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6年8月,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就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该公司在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自行恢复生产。2017年7月,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年8月,澄迈县公安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据澄迈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氨氮、悬浮物、总磷、化学需氧量和生化需氧量等指标均远远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标准限值,而且附近风脚村堤坝口的地表水均已受到污染。
一分院认为,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违法排放污水支出的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36.339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3.7316万元,并承担本案鉴定费26.8万元、专家意见咨询费7504.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