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9月24日晚,海口一男子因醉酒驾驶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当天21时许,当事人陈某明(男,54岁)饮酒之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4444D的轿车,在途经海口国兴大道与美祥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一辆车牌号为琼A3××29的轿车发生刮碰。事故发生后,陈某明并未停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琼A3××29的车主立即驾车尾随,在滨江路与红城湖路延长线交会处将其截停,并拨打电话报警。
接到报警后,海口交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交警在调查了解情况时,发现陈某明有酒驾嫌疑,于是,将其带回办案区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交警经对陈某明进行血液检测,发现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达到30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陈某明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目前,陈某明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