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等级考试
《管理办法》拟将新设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登记前必须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拟定为四年。此外,海南拟定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申请增设分支机构,跨县域者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招生培训活动。
《管理办法》还提出,拟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开展等级考试;不得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中小学生招生入学有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不得在学科知识培训中出现“超纲教学” “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管理办法》未实施前,不接受相关咨询
提醒
公示期间,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管理办法》起草部门或受委托的北京中安稳评咨询有限公司反馈,反馈的书面材料或电子邮件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省教育厅提醒,在本《管理办法》未正式颁布实施前,相关部门暂不接受相关政策咨询,望广大民众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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