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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替人代购毒品换免费海洛因吸食

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6年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王烁

  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禁毒三年大会战”向纵深发展,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近日,该院公开审理一宗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杨某(绰号“掉牙”、“不牙”,男,1984年3月3日生,万宁市人)曾因吸毒于2006年11月1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年;2008年4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7月1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8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6月28日转社区康复;因吸毒于2018年6月26日因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今年7月11日,杨某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警方查明,今年6月,杨某为了得到免费海洛因吸食,6次帮吸毒人员代购海洛因,从中牟取3次免费海洛因吸食。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6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毒品犯罪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毒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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