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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补贴
  本报讯  昨日,省人社厅发布《海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下称《办法》),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业培训并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取得合格证书类别和等级可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记者 刘兵

  参加创业培训可获1200元补贴

  《办法》规定,就业技能培训的总课时不低于90课时,且每天不得超过7课时。在此基础上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1000元的补贴;对于职业能力鉴定工种转为专项能力考核的工种,可参照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标准给予1500元的补贴。培训后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500元、1800元、2200元的补贴。

  同时,《办法》针对创业培训的补贴作出了规定。创业培训总课时不低于80课时,且每天不得超过7课时。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的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的补贴;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

  《办法》指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当期失业人员人数和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开展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以由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可以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服务,不得推辞。

  《办法》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中介服务使其实现再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其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于补贴的申领和拨付,《办法》规定,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鼓励参训的失业人员先行垫付培训费。

  失业人员自费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后6个月内申报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经其介绍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并履行合同满6个月后可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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