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韩建东
近年来,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初步扭转了建筑高度失控的局面。但是在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部分市县反映因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覆盖不全面等,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我省制定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的有关要求:
●海口市主城区(包括长流组团、江东组团、中心组团开发边界范围)、三亚市主城区(包括海棠湾片区、中心城区、红塘湾片区、崖州湾科技城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80米。
●儋州市主城区(包括那大镇区、白马井滨海新城开发边界范围)、琼海市主城区(即嘉积镇区开发边界范围)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60米。
●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
●陵水英州镇及新村镇、乐东九所镇、澄迈老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参照县城镇管控。
●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20米。
●乡村开发边界范围内,执行居住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
同时,根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明确旅游度假区新建居住建筑限高按照24米实施管控的范围和界限;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镇区开发边界内设置的产业园区,以及独立设置的产业园区,其配套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按照不高于20米执行。
针对项目用地位于主城区及县城镇、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17年2月20日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项目用地位于旅游度假区范围内,2018年4月3日前已经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意见》指出,经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论证,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旅游度假区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按照相关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