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该委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重新核定了省机关幼儿园、省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
据了解,省机关幼儿园(省示范园)、省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省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2900元/人·学期。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教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费用。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入学起试行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