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治理范围
根据《方案》,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城区和镇区住宅小区,具体分两类同时进行治理:
(一)规划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大型城镇小区。按照规划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应配建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数达到9000人应配建一所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数达到12000人应配建一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二)除去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规模城镇小区之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在满足城镇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片,分成若干个区域,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测算应配建的幼儿园数量,合理布局,积极开展排查治理。
关键词 分类治理
居住区未配建幼儿园要制定补救措施
1.未规划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市县政府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解决配置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在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居民住宅区达到配建标准但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市县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配建幼儿园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对在建规划居住人数达不到5000人规模的或达不到1500户规模的住宅小区,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配套幼儿园。
2.规划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足的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市县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市县政府责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3.配建幼儿园已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按要求配套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入首期同步建设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要求同步验收的,相关主管部门责成其尽快提请验收,对存在问题的要尽快整改到位。
4.配建幼儿园已经建成移交不到位的
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并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并办理所占土地、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等移交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5.配建幼儿园使用不规范的
配建幼儿园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收回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置机构,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配备编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对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工作完成时限
●2019年4月底前,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并上报排查情况汇总表和治理方案;
●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建设规划;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