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月12日13时许,林某通过电话联系男子陈某某,提出欲向其购买400元海洛因。双方随后约定了交易地点。两人见面后,陈某某将4包海洛因交给林某。当林某准备将400元交给陈某某时,陈某某发现附近有陌生人出现而没有收取。陈某某准备逃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贩卖毒品的本质特征即有偿转让毒品。本案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情形,贩、购双方已明确约定进行毒品交易,陈某某也携带毒品来到了约定的交易地点,一方或双方是否交付毒品或毒资,不影响依法认定陈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