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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3男子因合伙分红引纠纷诉至法院

败诉男子不给钱、不腾房、不接收文书

文昌法院成功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案款28万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罗华伦 李志彤 

  本报讯 近日,文昌市法院顺利执行和解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当场支付部分执行案款共计28万元,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张某、彭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双方原系合伙关系,因合伙分红意见不一致产生纠纷,诉至琼海市法院。琼海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黄某应向张某、彭某支付案款本金445796.8元、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7987元。但黄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彭某向琼海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黄某对抗执行,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文昌法院执行。

  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文昌法院拟评估拍卖黄某名下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的第一层商铺,但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张某、彭某不同意以房抵债,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不久,张某、彭某向文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10月30日,法院对该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但仍无人竞拍,二次流拍后,法院同意张某、彭某的申请,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商铺以第二次流拍的价格作抵案款829189.3元,并送达给张某、彭某及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某、彭某已持该执行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2019年1月25日,文昌法院到涉案商铺张贴了腾房公告,责令黄某于2019年2月20日前清理该商铺内的物品并腾房,但黄某态度恶劣,明确表示不肯搬离腾让,法院便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对黄某强制腾房。

  因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数次拒绝接收法院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有暴力倾向,对抗情绪强烈,扬言报复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4月24日,文昌法院副院长杨许成、执行局负责人罗华伦抵达琼海法院,与琼海法院院领导、执行局局长一起组织张某、彭某及黄某面对面进行调解,经四位执行法官轮番说法释理,耐心为黄某做思想工作,黄某终于认识到自己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与张某、彭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向张某、彭某支付了执行案款28万元,剩余执行案款42万元分两次支付给张某、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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