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在5%-12%的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申请在2%-4%的范围内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规定》所称缓缴是指缴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申请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所称降低缴存比例是指缴存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行为。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的,调低后的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现行缴存比例的三个百分点,多次调低比例的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最长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