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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窜改事实,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追诉

屯昌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大饶
徇私枉法获刑3年

  □实习记者 吴佳穗 记者 罗晓宁 

  本报讯 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大饶受他人之托,指使承办有关案件的公诉人采取窜改事实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近日,海南省一中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被告人吴大饶以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屯昌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屯昌县公安局将涉案人员郭某等人抓获,从作案时郭某驾驶的车辆及郭某家中搜查出郭某私藏的3支枪支和3发自制子弹。经鉴定,从车上搜到的1支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从郭某家中搜到的2支枪支,其中1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均具有致伤力。

  屯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郭某私藏枪支为3支。郭某的家人找到何某(另案处理)帮忙对郭某从轻处理,何某找到被告人吴大骁帮忙。被告人吴大骁指使屯昌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将郭某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由3支认定为2支,并通知公安机关承办人修改、更换起诉意见书。后屯昌县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郭某非法持有2支枪,其中1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吴大骁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本应忠于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但其却受他人之托,徇情枉法,指使承办有关案件的公诉人采取窜改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大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大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海南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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