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18时许,周某才携带毒品骑电动车行驶至海口文明东路与板桥路交叉口时,被民警要求停车检查。周某才不予配合,骑行至该路段一商行门前,接上张某雷后继续行驶。民警再次表明身份并要求2人下车配合检查,周某才并未停车,张某雷见状自行跳下车,周某才加速骑行横穿青年路,经美舍上村小巷绕回文明东路,往武警医院方向逃跑。周某才骑车逃至文明东路岭下一村小巷新科幼儿园门前时摔倒在地,后弃车继续逃跑,途中将随身携带的毒品丢弃在小巷内垃圾桶处。民警紧追不舍,将周某才抓获。
破案后,民警从垃圾桶处查获周某才丢弃的毒品1小包(净重1.0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周某才驾驶的电动车坐垫下的储物箱中查获毒品1包(净重9.9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实习记者 吴佳穗
记者 罗晓宁 通讯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