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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纠纷砍毁儿子78株果树

七旬翁获刑10个月赔偿3万多

法院: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实习记者 吴佳穗  记者 罗晓宁

  通讯员 罗凤灵 柯光辉

  本报讯 乐东黎族自治县七旬老人陈某因与儿子陈某甲发生土地纠纷,两度持刀将儿子种植的78株果树砍毁。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陈某甲、张某夫妇3.5455万元。陈某上诉后,经二审法官释法析理,陈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申请撤诉。省二中院于近日作出撤诉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4月,陈某因要将三儿子陈某甲、张某夫妇位于乐东县某村宅基地旁边芒果地中的部分土地,分割给四儿子陈某乙建造房子,遭到陈某甲夫妇拒绝。4月13日14时许,陈某为泄私愤,手持一把钩刀将陈某甲夫妇宅基地旁种植的47株芒果树砍断后离开现场。4月15日18时许,陈某再次持刀将陈某甲夫妇宅基地旁的30株芒果树和1株龙眼树砍断。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因家庭内部土地纠纷而持刀故意毁坏被害人陈某甲夫妇种植的77株芒果树、1株龙眼树,毁坏财物价值3.545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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