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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打电话为由借手机
转走机主5.5万元

澄迈一男子犯盗窃罪获刑3年8个月
  本报讯 澄迈籍男子杨某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由,修改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并将5.5万元转至个人账户。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倪某辉4.5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见习记者 吴佳穗 通讯员 王娇

  2019年9月2日下午,杨某在海口市海府路海南某监控系统机房内上班。其间,他以打电话为由,向倪某辉借来手机,趁机更改倪某辉支付宝账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随后杨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倪某辉的支付宝账户,以倪某辉名义向借款平台借款5.5万元,再将5.5万元以支付宝转账和扫描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转至自己的个人账户。事后杨某逃匿至四川成都并将赃款挥霍一空。案发后杨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倪某辉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

  美兰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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