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日前报道了海口市永兴镇镇标雕塑,与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海南著名雕塑家、国家一级美术师、海南大学客座教授陈学博创作的《足球之舞》仿铜雕塑作品外观基本一致。近日,省高院依法二审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该雕塑的建设单位A公司、设计单位B公司、施工单位C公司停止侵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销毁位于海口市永兴镇高速公路永兴互通口仿“足球之舞”雕塑;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学博赔礼道歉,三家公司向陈学博赔偿共计30万元。
2018年7月初,陈学博意外发现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的镇标雕塑,竟和他2007年公开发表的仿铜雕塑作品《足球之舞》外观基本一致。
这件雕塑是谁制作的?什么时候制作完成并竖立在这里的?陈学博毫不知情。为此,他一纸诉状将制作该镇标雕塑的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或就地销毁侵权雕塑,公开登报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去年11月5日,海口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要求制作该镇标雕塑的三家公司在镇标雕塑的显著位置署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总计30万元。陈学博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仿制他人拥有著作权的雕塑属于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而在作品上署名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署名权,二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在侵权作品上署名不构成停止侵犯复制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而本案中的侵权雕塑不是陈学博所作,陈学博不能亦不愿意在涉案侵权雕塑上署名,且其一审诉讼请求不包含请求在侵权作品上署名权的内容。因此,一审为避免资源浪费而判决陈学博在侵权作品上署名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侵犯他人复制权,应当停止侵权。在涉案复制品已经完成制作的情况下,停止侵权的途径只能是销毁涉案侵权雕塑,涉案侵权雕塑应当销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