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初,黄某悦将2把枪支和弹药藏在林某吉家中,2人同住该处。
同年7月10日,林某吉委托朋友颜某(另案处理)向云某的公司租用黑色卡罗拉轿车(以下简称卡罗拉轿车)。
7月16日左右,林某吉因其弟弟车辆被张某打砸,便伙同黄某悦将2把枪支和弹药放置在卡罗拉轿车上,准备持枪支吓唬张某。后2人因寻找张某未果,返回家中,2把枪支与子弹仍存放于车内。
7月18日,因林某吉未按时缴纳租车费,车主云某联系不上颜某索要租车费用,通过车载GPS定位在海口市美兰区某镇农垦医院附近找到卡罗拉轿车。云某发现车内有2把枪支和一发散弹,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该车内扣押2把枪支和一发散弹(经鉴定,2把疑似自制枪支均构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疑似散弹构成弹药)。
2019年12月28日,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某农场将林某吉抓获。2020年1月30日,民警在某农场的宿舍将黄某悦抓获。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悦、林某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悦、林某吉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记者 吴佳穗 通讯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