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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允许有条件开展
智能汽车高速公路测试

  □记者 刘兵

  本报讯 近日,省工信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允许有条件开展智能汽车高速公路测试,《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一年内累计单车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行驶里程超过10000公里且无责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状况发生的车辆,可申请高速公路测试。开展高速公路测试前,须在智能汽车封闭测试区进行高速自动驾驶能力评估验证,并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会评审,且报联席工作小组审核通过。

  为加强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在海南申请测试和示范应用的主体,除具备以国家要求的硬性条件外,测试和示范应用期间建立应急预案,车辆接入平台监控。还要为测试和示范车辆购买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其中商用车应购买每车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等。

  省工信厅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我省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测试环境优势、5G全覆盖优势、新能源汽车全域推广优势等,吸引更多企业落地海南开展智能汽车测试、研发及示范应用工作,有助于构建我省智能汽车产业发展生态。

  同时,我省将积极积累博鳌乐城、博鳌东屿岛、呀诺达景区智能汽车试点经验,开展环岛旅游公路、城市公交、景区观光线路智能汽车试点示范,推进智慧交通应用及景区智慧旅游等。结合5G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开展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实现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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