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两名孩子爬到他人车顶上玩耍,造成车身上出现划痕。为此,车主郭某要求两名孩子的家长赔偿维修车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孩子家长赵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郭某赔偿1260元,孩子家长陈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郭某赔偿540元。
两孩子爬到他人车顶上玩耍
2019年4月20日,小城(陈某儿子,化名)与小隆(赵某儿子,化名)爬上郭某的车辆顶部玩耍,造成郭某车辆前盖、车顶和后盖有一些划痕。
2019年4月21日,郭某与陈某、赵某为处理涉案车辆损害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同日,郭某将受损车辆送往三亚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修理,某公司出具的《汽车维修报价单/订货单》载明:维修零件名称为机盖喷漆(600元)、车顶喷漆(700元)、后背顶喷漆(600元)。2019年7月19日,某公司向郭某出具维修协议单一张,主要内容为:顾客郭某,车辆维修项目为机盖、车顶、后备箱盖喷漆,总金额为1900元。同日,某公司向郭某出具海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载明税额合计1900元,其中税费为218.58元。
事后,郭某要求陈某、赵某赔偿修车费用。三方经过协商未果,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17日,陈某、赵某认为某公司出具的维修单有造假嫌疑,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调查该车修理产生的实际费用。
经调查,涉案车辆因与某公司有保险关系,只是免费更换玻璃,并免费对涉案车辆的机盖、车顶、后备箱盖点漆。发票是某公司按郭某要求向其开具的,发票上载明的金额1900元,郭某并未实际向某公司支付,只支付了税费218.58元。
两名孩子家长被判赔修车费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主张陈某、赵某的孩子攀爬涉案车辆玩耍,造成其车辆前盖、车顶和后盖有划痕,但其主张车辆损坏修理费1900元并非实际产生。法院一审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后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亚中院二审认为,陈某、赵某的小孩在郭某的车辆上玩耍,造成车辆一定程度的损坏,故陈某、赵某作为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向郭某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车辆维修损失。郭某二审提交某公司出具的结账单、发票,并有银联卡签购单可以证明其车辆已于2019年11月16日进行了车辆维修,支付维修费1800元,故陈某、赵某应当支付。根据陈某和赵某的小孩在划伤车辆一事上的责任大小,法院酌定陈某承担30%的责任,赵某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