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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儿童在幼儿园内摔骨折

东方市法院:园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及时送医,判赔8万余元

  本报讯 近年来,学生在校内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一旦涉及赔偿纠纷,家长与校方便各执一词。那么,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谁是赔偿主体?学校该承担多少责任?近日,记者梳理了发生在我省的一些案例。记者 吴佳穗

  园方疏于看护,5岁儿童从玩具上跌落骨折

  去年12月,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5岁儿童小西(化名)在东方市某幼儿园内玩耍时摔伤致骨折一案。

  2019年5月17日17时许,小西在东方市某幼儿园内玩耍时从玩具上跌落倒地摔伤。幼儿园未及时送小西就医,由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对小西进行检查处理,并一直由班级老师继续观察其情况。

  2019年5月19日,小西被送至东方市人民医院治疗,经东方市人民医院诊断小西右侧肱骨髁上骨折。小西就医期间所花费医疗费用均由幼儿园垫付。

  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琼华洲司鉴[2019]临鉴字第3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小西右肱骨髁上骨折累积骨骺,评为十级伤残;2.小西的“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护理期60日左右,营养期60日左右,护理人数为1人,自受伤之日起计算。此次鉴定费用2200元由小西一方予以垫付。

  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小西在被告幼儿园内的玩具上玩耍时跌落摔伤,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虽抗辩称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但结合原告代理人提交的小西玩耍时摔伤的视频可知,被告提供的玩具与地面有落差,对于5岁的小西来说较高。小西爬上去玩耍时,被告应跟紧小西尽到注意及看护义务,但因被告疏忽,小西从玩具上跌落导致摔伤,故认为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此外,小西摔伤后,被告只是由其内部工作人员进行简单检查和处理,对小西骨折事宜并未发现,并未及时送医,其在教育、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东方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东方市某幼儿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小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0259元。

  一小学生课间玩耍误伤同学,学校承担30%责任

  日前,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小学生玩耍时飞轮破碎,碎片割伤另一学生一案。小伟(化名)和小强(化名)是儋州市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16年6月15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小强在教室里玩拉线飞轮,因用力太大致使飞轮破碎,飞溅的飞轮残片割伤了小伟的左眼。

  随后,该小学教师符某通知了双方家长。小伟父亲和小强父亲陈某一同将小伟送至海南西部中心医院治疗,其间住院11天。因伤势严重,小伟又多次到省人民医院治疗。小伟花去医疗费共计13638.05元。小伟住院期间由其家人护理,其与家人均为农村常住居民。

  出院后,小伟修配眼镜2次,花费共计1186元。另,小强、陈某及黎某(小强母亲)曾给小伟5000元作为人道关怀,该小学曾派老师看望小伟,并给与小伟200元慰问金。现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小伟遂将小强家人和学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应确定由陈某、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54788.881元给小伟,扣除陈某、黎某已支付的5000元,即为49788.881元。被告小学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23480.949元给小伟。后小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强与小伟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强在学校课间时间玩拉线飞轮造成小伟左眼受伤。陈某、黎某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该起事故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发生,陈某、黎某无法监管小强在校期间的行为,故可认定陈某、黎某已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小学在课间休息时间未对学生进行看护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小强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并予以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陈某、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综上,小伟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94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护理费3072.6元、营养费7500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配眼镜费用1186元、残疾赔偿金47372元,共计85924.6元。陈某、黎某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60147.22元;被告小学承担30%的承担即赔偿25777.38元。

  据此,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伟60147.22元;被告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伟25777.38元。

  律师说法: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担责

  记者走访过程中,大多数市民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应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孩子在校期间,学校要保障学生的安全,学生若出事了,学校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海口市民李先生表示,他家孩子今年8岁多,刚上小学三年级,虽然孩子比较顽皮,但在校期间学校应尽到看护职责。

  少数市民对上述市民观点持反对意见。“我觉得要看学生的年龄吧,若是大学生在校期间出意外,学校肯定不用承担太多责任。”海口市民符女士表示,大学生是成年人了,有明辨是非和保护自己的能力,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严国力律师表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注意义务应根据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社会经验等不同情况而加以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对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周岁以上未成年学生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已经是成年人,也就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何种后果,因此,学校只需承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所负的注意义务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能力范围的无限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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