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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阿婆大厦内踩到垃圾滑倒摔伤

海口中院二审判决:首力大厦物业公司须赔偿伤者4792.85元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六旬阿婆赵某在海口首力大厦内因踩到垃圾滑倒摔伤。事后,赵某将首力大厦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6.9万余元。近日,海口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限首力大厦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赵某4792.85元。

  阿婆在大厦内滑倒摔伤

  2018年4月8日16时51分许,首力大厦电梯口的地面平整、干净无水渍,无异物。当天16时52分许,有人在等电梯时遗弃或抛弃一小块异物,在异物出现的近8分钟时间内,异物被他人踩到后也没有致人滑倒。赵某曾多次徘徊在事发地点附近,并在17时1分许时踩在该异物上致其滑倒摔伤。

  赵某摔倒后,当日被送往医院,并于2018年4月8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股骨颈骨下型骨折;2.脑梗塞;3.腰椎间盘突出症并坐骨神经痛。赵某在住院期间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恢复良好,并于2018年4月17日出院,住院天数9日,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出院医嘱包括术后6周、3月、6月定期返院复查等。赵某支出住院费45268.49元。另外,赵某于2018年4月15日支出残疾辅助器具费710元,项目为坐厕椅和助行器。

  事后,赵某因赔偿问题与首力大厦物业公司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

  二审判决:阿婆获赔4792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力大厦系公共场所,该大厦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物业管理人,且赵某居住在该大厦中,物业公司应当对赵某尽到安全保障等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次,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活动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一审法院认定首力大厦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支付赵某14379元(47928.49元×30%)。

  首力大厦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赵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更多的注意义务,但赵某确因踩踏异物摔倒,与首力大厦物业公司未能清理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酌定首力大厦物业公司对于赵某的损害承担10%的责任,赔偿赵某4792.85元(47928.49元×10%)。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限首力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赵某4792.85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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