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保障疫苗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健委拟定了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 钟起的
根据该标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可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8元/剂次。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征收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本通知发布前已启动招标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不收取储存运输费。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2元/剂次(含接种卫生耗材费用)。接种服务内容包含诊察、留观、注射、接种信息采集等。
收费单位收取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非免疫规划疫苗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行业系统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确保疫苗供应正常、服务行为规范,满足人民群众疫苗接种需求。
据了解,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2月12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65333201、省财政厅68531507、省卫生健康委65388335;电子邮箱:sfc_fgw@ha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