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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车上路将行人撞成植物人

事后逃逸;一审法院判其赔偿153万余元,海口中院维持原判

  本报讯 海口男子王某甲借小型汽车驾驶,因超车时未注意前方路况,造成王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逃逸。经鉴定,王某乙处于植物状态。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王某甲赔偿王某乙1539921.22元;甲财险公司赔偿王某乙53095元;乙财险公司赔偿王某乙12000元。记者 吴佳穗

  男子驾车时未注意路况,造成一人重伤两车损坏

  2018年1月2日21时20分许,王某甲驾驶借来的小型汽车(车辆所有人为吴某),沿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生路自东向西方向在第一车道行驶至水伊人水吧门口路段。王某甲驾驶车辆从右侧超越前方车辆时,未注意前方路况,车辆碰撞到站在庞某停放的轿车驾驶室旁的王某乙,又碰撞到小轿车左前倒车镜,造成王某乙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庞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当日,王某乙被送至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次日入院,治疗期间共支出费用644447.72元。其中,王某甲为王某乙垫付医疗费27000元。另查明,王某乙购买护理床2580元、吸痰器800元,合计支出3380元。

  2018年7月12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乙受伤致颅脑损伤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为一级伤残;王某乙目前处于植物状态,其后续治疗费用难以评估;误工期2年,护理期2年,营养期2年,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一审法院: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100%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对王某乙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最终认定为1698921.22元。王某甲驾车超车时未注意观察路况,驾车碰撞站在路边的王某乙,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未进行驾驶时精神状态的检测,存在过错,应承担100%民事责任。

  甲财险公司承保了该辆小型汽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险。乙财险公司承保了涉案小轿车的交强险。本案中,甲财险公司应赔付王某乙12万元,扣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为王某乙垫付的66905元,应赔偿53095元。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1578921.22元,乙财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医疗费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乙1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赔偿王某乙11000元。剩余1566921.22元,扣减王某甲垫付的27000元,余款1539921.22元由王某甲向王某乙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原告王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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