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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翁小区泳池游泳溺亡

海南一中院二审判决:泳池管理方承担4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八旬老翁刘泽在小区泳池内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其家属将泳池管理方告到法院索赔。近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喜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合计826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02612.29元。

  八旬翁小区泳池游泳溺水,抢救无效身亡

  2018年4月1日15时15分许,刘泽持郭某的业主卡到喜悦公司管理的澄迈县“盈滨·海湾雨林”小区游泳池内游泳。

  当天15时20分,刘泽进入泳池,从浅水区往深水区方向游泳。15时22分许,刘泽掉头朝浅水区方向回游并伴随挣扎动作。15时23分许,刘泽在浅水区静止不动。15时30分许,在岸边休息的人员发现异常后将刘泽抬至岸边施救。此时,游泳池门卫从岗亭跑出来参与急救。15时45分许,刘泽被喜悦公司工作人员抬出泳池并由120医护人员施救。喜悦公司为此支付医疗费744.58元。16时20分,刘泽被送至省人民医院治疗。

  次日凌晨5时35分,刘泽在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判决:泳池管理方承担60%责任

  事发后,刘泽的儿子刘嘉、女儿刘怡、妻子符华将泳池的管理方喜悦公司告到法院索赔。一审法院认为,刘泽虽然不是该小区业主,但其持卡进入泳池时,泳池管理人员并未阻止。刘泽进入泳池后喜悦公司应对其承担保护人身安全的责任。事发时,喜悦公司无专业救生人员在游泳池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导致刘泽在水中浸泡长达7分钟。在发现刘泽溺水后,管理人员未能采取适当及时有效的施救。喜悦公司未在能控制和防止损害发生的职责范围内尽到了必要的足够的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其次,刘泽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自己有帕金森及哮喘病且无家人陪同的情况下游泳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对自身遭受损害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喜悦公司承担60%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46530.72元。被告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即147918.43元,扣除喜悦公司已支付的744.58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47173.85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澄迈喜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嘉、刘怡、符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47173.8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泳池管理方承担40%责任

  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刘泽持案外人郭某的业主卡进入游泳池,喜悦公司管理人员予以放行,受害人刘泽在游泳池深水区往浅水区回游过程中伴有挣扎动作,但并无管理人员及专业救生员在现场,未能及时发现险情,致使受害人刘泽溺水长达7分多钟才被发现并予施救。喜悦公司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泽系了解自身身体状况,对于进行游泳等消耗体能较大的运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其明知自身患有帕金森、哮喘、高血脂、高血糖病史,且近期来活动后及夜间均哮喘加重,其进行游泳活动没有家人陪同,未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综合实际情况,酌定喜悦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刘泽自行承担60%的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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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二审判决:泳池管理方承担4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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