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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支付房租超3个月须存监管账户

  □记者  符小霞

  本报讯 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海口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通知明确,凡在海口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须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含有“房地产中介”;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含有“房屋租赁”。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房地产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须及时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通知还明确,房地产中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海口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房屋租赁企业在开展租赁业务前,须向市住建局报送开业信息。海口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将实时更新已备案或报送开业信息的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

  为规范租赁服务收费行为,通知明确严禁企业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中介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房屋租赁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业主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解约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房屋租赁企业应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今后,海口将推行租赁机构租金银行监管政策,承租人向房屋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房屋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承租人向住房租赁机构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租金和押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房屋租赁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初按月划转给房屋租赁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对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房屋租赁企业,市住建部门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列入企业不良记录,并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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