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畅凯 通讯员 余建波
本报讯 儋州市东成镇一男子周某某先后3次进入儋州市某医院病房内盗窃病人的手机。近日,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该案,以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此前,周某某在儋州市某医院照顾朋友时,发现医院病房内病人及陪护亲友随意放置手机,遂产生盗窃他人手机的念头。随后,周某某分别于3月11日、3月13日和3月20日,分别潜入儋州市某医院泌尿科、产科、儿科病房内,将病人放在病床上及病床旁桌子上的5部手机偷走。得手后,周某某将偷来的手机分别卖给路人,共得3800元。3月25日5时许,周某某在该医院被保安抓住,被扭送至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
经审查,儋州市检察院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次,价值共97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周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窜入医院多次盗窃病人的财物,应对其从重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的量刑建议。儋州市法院认为,儋州市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遂采纳该院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