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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排队问题与人发生冲突

殴打他人致一孕妇先兆流产

儋州法院一审判决:须赔5000多元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因排队问题引发纠纷,两男子发生口角,其中一方随后拿出木棍殴打另一方,并造成被殴打一方的怀孕妻子因劝架而造成先兆流产。近日,儋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5460.21元;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某362元。

  今年6月7日17时许,在儋州市那大镇万宝路大浪湾水上乐园售票处,郭某因排队等琐事与林某发生口角。发生口角时陈某出来劝和,后郭某离开现场。

  郭某随后在附近找来一根木棍,返回水上乐园售票处找到林某后用木棍直接殴打林某。林某头部被打到,林某的妻子陈某劝架阻挡时左手手腕、后背被郭某打到,肚子被他人撞到。

  6月8日儋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郭某未就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林某受伤后于当日前往儋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林某急诊治疗共花费262元(243.70元+18.30元);陈某住院治疗3天,出院诊断为:1.先兆早产;2.左手腕外伤……出院医嘱:全休7天,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陈某共花费医疗费1084.54元(118.46元+966.08元);陈某住院期间由林某护理3天。陈某月收入2900元(96.67元/天)。

  儋州法院认为,被告郭某因排队等琐事与林某发生口角后未能理性处理问题,用木棍殴打林某致林某及劝架的陈某受伤,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以及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以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费票据确定;陈某误工期为10天(住院3天+医嘱全休7天),误工费应为966.67元(96.67元/天×10天);陈某住院期间由林某护理3天,护理费按被告认可的标准计算为309元(103元/天×3天);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原告主张200元(每人1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法院照准。

  陈某受伤时系怀孕35周的孕妇,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致出现早产先兆,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故对其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陈某的合理损失数额为医疗费1084.54元、误工费966.67元、护理费3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5460.21元;林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合计362元。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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