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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海口三亚按每平米210元征收

  本报讯 省财政厅近日就调整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发布通知,海口、三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0元,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通知指出,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10元/㎡;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标准为140元/㎡;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85元/㎡。

  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卫生机构。

  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的建设项目包括: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工业类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统一减按50元/㎡征收。

  根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通知要求,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通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照明、通信、供热、燃气、消防、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设施。记者 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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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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