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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有资金1020万元潜逃20多年

海南信托公司原总经理何振一审获刑13年

  本报讯 海南信托公司原总经理何振骗取国有资金1020万元,近日,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该案,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何振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责令被告人何振退赔赃款102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记者 吴佳穗

  经审理查明,1988年7月,被告人何振到原海南省财税厅工作,任科员。1988年10月,原海南省财税厅注册成立海南省信贷投资公司,任命何振为总经理、企业法人代表。1991年6月,海南省信贷投资公司更名为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信托公司)。1992年6月24日,何振被原海南省财税厅党组任命为海南信托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1994年4月11日,何振被免去海南信托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职务。

  1993年初,台亚公司与文合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文合公司以单价4188元/平方米、总价2094万元购买“台亚国际航空广场”月亮宫6-10层(以下简称“月亮宫”项目)。何振知道后,欲利用“月亮宫”项目骗取海南信托公司的资金为己所用。在何振的操作下,南海公司于1993年3月11日与文合公司签订了虚假合同,约定南海公司以单价4800元/平方米、总价2400万元向文合公司购买“月亮宫”项目。

  1994年2-3月,何振指使时任海南信托公司副总经理的陈某及阳光潮公司经理张某斌,以阳光潮公司名义购买“月亮宫”项目并由海南信托公司筹备资金,陈某和张某斌表示同意。此后,在何振的授意下,张某斌与南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可分别代表阳光潮公司与南海公司签订《关于台亚国际航空广场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阳光潮公司以单价5200元/平方米、总款2700万元购买“月亮宫”项目,并将签订时间提前至1993年9月18日。何振还指使赵某可、孙某进分别代表南海公司和康良公司签订《代为签订购买期房合同》,约定向文合公司所购房屋活动南海公司只出名签合同,若发生纠纷及经济损失由康良公司承担,南海公司不负担任何经济责任。

  1994年3月29日,张某斌以阳光潮公司的名义向海南信托公司申请资金1200万元。经陈某同意,资金计划部经理张某新让席位交易员潘某从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海南信托公司席位上调拨1200万元。1994年3月30日,该1200万元转至阳光潮公司账户。1994年4月5日,在何振的授意下,孙某进、赵某可让阳光潮公司将1020万元转给康良公司。之后,何振指使沈某辉使用康良公司、金泰公司、星光公司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分别于1994年4月11日和4月12日从康良公司转款720万元和295万元至金泰公司,后又将上述款项分别转给康良公司、锦江物业公司、海南财盛公司、合肥银校银行和星光公司等,供何振个人支配和使用。

  为逃避查处,被告人何振于1993年11月逃往香港,并以“何达生”的名义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1997年3月、1998年4月,检察机关商请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何振。2001年6月19日,海南信托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5月20日,何振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出入境管理站被抓获。

  省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何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海南信托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有资金10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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