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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可就近免费办理

  □记者 刘兵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新闻办组织的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修订)》,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的全省通办和鉴定结论的全省互认通用,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家门口就能就近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服务,鉴定结论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

  删除了原《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的表述。鉴定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按预算分别列入基金和财政支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进一步理顺了劳动能力鉴定经费的开支范围。

  取消了省本级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事项,交由市县劳鉴委开展实施。在原有授权海口市、三亚市劳鉴委对初次鉴定项目所有等级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基础上,增加授权儋州市劳鉴委对初次鉴定项目所有等级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在申办程序上,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供申请表和必要的病史材料,身份证明、工伤认定书、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省、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分别成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办法》明确指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人组织鉴定评审时不得收取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编入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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