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海口男子刘某伙同他人,以投资及炒外汇为幌子,骗取两人39万元。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炒外汇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登录某平台炒外汇。当日,刘某某根据平台程序员的指示向刘某的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5万元。刘某某后来发现被骗,遂报案。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投资赚钱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登录某平台投资。同年12月25日、26日胡某登录平台进行投资,根据平台客服的指示4次转账给平台提供的账户,共计34万元。其中,12月26日的一笔20万元汇至平台客服提供的刘某银行账户。之后,胡某发现平台的钱款无法提现,客服电话也无法联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陵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