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下半年某日,被害人吴某某在海口某茶座偶遇中学时的老师梁某某,提及大学毕业后还没就业的问题,梁某某称可帮其在教育系统找到一份工作。在此后的4个月内,梁某某以帮吴某某找工作为由,先后四次骗取吴某某共计45600元。梁某某将骗取的钱全部用于自己花销,没有帮吴某某找工作。之后,吴某某多次联系梁某某,已要不回自己的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其诈骗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吴兴 通讯员 王颖 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