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与共享,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实现信息共享。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保障,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同时,《意见》强调,要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挠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记者 吴兴 通讯员 方茜
《意见》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从12个方面加强联合惩戒:
一是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如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招投标活动限制;
二是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如获取政府补贴限制、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三是任职资格限制 如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等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
四是准入资格限制 如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水利企业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
五是荣誉和授信限制 如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等;
六是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如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七是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如乘坐火车、飞机限制,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高消费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
八是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九是协助查询、控制非传统型财产产品 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等特定事项;
十是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十一是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十二是鼓励其他方面限制。